因設立型態不同,相關規定差異比較
差異項目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 號 | 設籍課稅 |
法令規定 | 依公司法規定設立 |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設立 | 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充其量僅可免除稅捐處之主動罰款 | |
罰 款 | 公司依法設立,無“無照營業”問題 | 行號依法登記,無“無照營業”問題 | 未完成公司行號登記,仍有被主管機關罰鍰問題 | |
稅 捐 | 需按時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1、需按時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2、查定課徵 | 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 注:桃園比較鬆 台北比較嚴 |
稅賦課徵:
1、對公司本身而言,所課的營業稅及所得稅並沒有什麼不同
2、對個人,如在股份轉讓時,則有如下的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表彰股東權利的是股票,而依我國法令,證券交易不課所得稅,所以祇需課證券交易稅即可(務必請銀行簽證發行才可適用);但 有限公司,表彰股東權利的是股單,股單非證券,如果有交易收入,必需併入綜合所得 稅,計徵財產交易所得
1、對公司本身而言,所課的營業稅及所得稅並沒有什麼不同
2、對個人,如在股份轉讓時,則有如下的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表彰股東權利的是股票,而依我國法令,證券交易不課所得稅,所以祇需課證券交易稅即可(務必請銀行簽證發行才可適用);但 有限公司,表彰股東權利的是股單,股單非證券,如果有交易收入,必需併入綜合所得 稅,計徵財產交易所得
項目 | 行號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名稱 | ○○商行 ○○企業社 ○○實業社 | ○○有限公司 ○○企業有限公司 ○○實業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權益 | 本縣市不得重覆 若日後遷址至外縣市,將有可能無法保留行號名稱,將無法保障行號之權益 | 全國不得重覆 可完全保障公司所有之權益 | 全國不得重覆 可完全保障公司所有之權益 |
資本額 | 不限 特許行業例外 | 不限 特許行業例外 | 不限 特許行業例外 |
資本簽證 | 25萬以下資本額無庸登記及委托會計師查核簽証 25萬以上須會計師簽證 | 需要存款證明 需要會計師簽證 | 需要存款證明 需要會計師簽證 |
股東人數 | 獨資1人 合夥2人以上 | 1人(含以上) | 2人(含以上) 需外聘董事1人及監察人1人 |
股東年齡 | 須滿20歲 | 負責人需滿20歲 其除不限 | 創立時股東全部須滿20歲 一年後股份始可轉讓 |
股權轉讓 | 不限制 獨資可變為合夥 合夥不得變為獨資 | 不限制 | 不限制 設立滿一年始可轉讓 |
決議文件 | 合夥契約書 | 股東同意書 任一人為董事暨負責人 | 成立董事會及股東會 三位董事(其一為董事長)及一位監察人 |
決議方式 | 負責人同意 全體合夥人同意 | 全體股東同意 | 按公司法規定 |
股東責任 | 獨資資本主或合伙人對行號連帶負無限清償責任。 互為連帶保証人 | 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 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 |
法律位階 | 屬自然人位階 | 屬法人位階 | 屬法人位階 |
公司登記 | 無 | 有 | 有 |
營利登記 | 有 | 有 | 有 |
盈餘分配 | 全部分配 | 於次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 於次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
節稅 | 因每年盈餘須分配,無法利用兩稅合一節稅 | 可利用兩稅合一節稅(可選擇盈餘分不分配) | 可利用兩稅合一節稅(可選擇盈餘分不分配) |
盈餘課徵 | 無 | 未分配加徵10% | 未分配加徵10% |
發票使用 | 需使用發票。符合法令規定者,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 一律需使用發票。 | 一律需使用發票。 |
營業稅率 | 5% | 5% | 5% |
所得稅率 | 17% | 17% | 17% |
登記手續 | 簡單 | 普通 | 複雜 |
就未來的發展而言,行號形態的企業會漸漸被淘汰。
1. 資本額的設計:資本額設立的多寡到時不會影響的課稅的問題。2. 課稅問題: 行 號屬於月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可以申請免開統一發票(但稅捐稽徵單位不一定同意),行號若屬於核定課稅(免開統一發票者),不論經營盈餘或虧損,每三個月要 繳交營業稅三千到五千元不等,年終須繳交約一萬多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開立發票之行號或公司若虧損時,則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兩個月之營業額須依據 發票上繳稅捐稽徵單位百分之五之營業稅。所以開立發票並不一定比核定課稅要繳更多的稅。
3. 營業風險: 行 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負完全責任,也就是行號經營上所產生的債務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要負完全責任。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或董事)對外 必須與公司負連帶責任,特別是公司開立票據時(一般公司申請支票,銀行會要求蓋公司與負責人之大小章),若跳票時,將會影響到負責人的債信。而公司之其他 股東則僅就出資額部份負擔營運風險,若公司經營負債時也不會牽連到個人的財產。所以對於單純投資的股東,設立公司比行號更有保障。
4. 營運發展: 行 號之名稱保護僅就設立之縣市範圍,若是要開分店跨過縣市,同樣的名稱就不一定能在別的縣市用(因為可能有人在別的縣市已經申請相同名稱);公司名稱之保護 則屬於全國性,到全國各地開分公司只要到營業地主管縣市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即可,若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則用營業處或辦事處的名義即可營業。對於事業的擴展而 言成立公司遠比行號好,特別是有加盟特性的行業。
5. 投資風險:公司設立時法律規定必須訂定公司章程(明定股權、經營者、利潤分配等)對於股東較有保障;然而合夥之行號在台灣很少人會訂定合夥契約書,如此發生爭議時對於無經營權之合夥股東較沒有保障。只要是合資的生意最好都訂定合資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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